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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与朱志华、张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朱志华,张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917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陈志祥,行长。被执行人朱志华。被执行人张亚萍。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生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华、张亚萍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良种场小区的房产,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房产拍卖后依法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房产依法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