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桂芝、陈秀娥等与国网河北故城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714号原告:李桂芝。原告:陈秀娥。原告:陈洪清。原告:陈秀双。被告:国网河北故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芝、陈秀娥、陈洪清、陈秀双与被告国网河北故城县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芝、陈秀娥、陈洪清、陈秀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芝、陈秀娥、陈洪清、陈秀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芝、陈秀娥、陈洪清、陈秀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桂芝、陈秀娥、陈洪清、陈秀双负担。审判员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袁俊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