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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伟勇与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74号原告钱伟勇。被告XX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勇与被告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伟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伟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伟勇负担。审 判 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