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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戴某,男,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原告没有预交,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仍没有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胜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