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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真会,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3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唐真会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德成原告唐真会与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真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