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真会,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35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唐真会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唐德成原告唐真会与被告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真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真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