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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车凤玲与大庆市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磊、郭丽霞姜凤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凤玲,大庆市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郭丽霞,姜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车凤玲。被执行人大庆市鑫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磊,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丽霞。被执行人姜凤武。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