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小兵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兵,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07号申请人杨小兵,男,生于1991年2月1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美阳街东圣小区二楼。机构代码05966576-0。负责人:王国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小兵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眉县支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3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3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33000元履行清结,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但调解书的其它内容尚未执行清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