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小秋与被执行人谢华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秋,谢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209-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秋,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华敏,又名张娜,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驿执字第1209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谢华敏(又名张娜)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G39**骐达牌小型轿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吕小秋名下。现因被执行人谢华敏已将债务清偿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华敏名下的豫QG39**骐达牌小型汽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华敏名下的豫QG39**骐达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