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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陈某,无职业。法定代理人李某,武汉市建筑材料防水材料实业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保东(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小焱(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中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熊明(一般授权代理),无职业。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9元,减半收取964.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984.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颖文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