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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湘华交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成、黄弢、黄平、刘乐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安石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永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坪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底市湘华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仙女街。法定代表人严红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剑成。被执行人黄弢。被执行人黄平。被执行人刘乐平。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娄底市湘华交通物流有限公司、黄剑成、黄弢、黄平、刘乐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资产信息进行了查控,除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娄底市湘华交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万元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娄底市剑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被执行人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由于被查封的房地产均存在抵押等状况,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审 判 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黎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