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XX与郭XX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红岗区北二街***号3门***室,证件号码230605197403150230。被执行人郭XX,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二采油矿207采油队工人,住所地让区长青小区16-5-402室。杜XX与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郭XX的工资被他案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