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一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谢福斌、黎运花等与刘思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福斌,黎运花,刘思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一终字第2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谢福斌。上诉人(一审原告):黎运花。委托代理人:谢福斌,系黎运花丈夫。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思源。委托代理人:熊明生,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上诉人谢福斌、黎运花因与被上诉人刘思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依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行奇、蒙晓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红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黎运花的委托代理人亦即上诉人谢福斌,被上诉人刘思源的委托代理人熊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依传代理审判员 邓行奇代理审判员 蒙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