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高芳、周保成与周保成、赵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芳,周保成,赵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吴高芳,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工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娇,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周保成,男,汉族,1954年5月2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赵小伟,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芳诉被告周保成、赵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高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小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高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芳撤回对被告赵小伟的起诉。审 判 长  薛 明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人民陪审员  周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真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