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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四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景辉与吉林省锦宏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辉,吉林省锦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景辉,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锦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初纲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辉与被告吉林省锦宏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辉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为70900元由原告刘景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