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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付秀、周荣娅、邵文博、邵雯君诉晋洪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秀,周荣娅,邵文博,邵雯君,晋洪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胡东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38-2号原告李付秀。系受害人邵珠来之母。原告周荣娅。系受害人邵珠来之妻。原告邵文博。系受害人邵珠来之子。法定代理人周荣娅,系邵文博之母。原告邵雯君。系受害人邵珠来之女。法定代理人周荣娅,系邵雯君之母。原告李付秀、周荣娅、邵文博、邵雯君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东明,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洪平。委托代理人彭德海,枣阳市中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表人胡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军、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秀、周荣娅、邵文博、邵雯君诉被告晋洪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郭德照审判员  任耀坤审判员  张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