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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阮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16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5月16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2015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米兰百货3楼繁荣家政公司求职时,趁同一楼层的香洲区名师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无人之机,入内盗走被害人汤某某放在办公台下的黑色女士单肩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135元及银行卡、社保卡和驾驶证等物。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阮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求职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玉    峰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人民陪审员温桂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雪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