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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行收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起诉人郑兴元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中行收字第5号起诉人郑兴元,男,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起诉人郑兴元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称,其因2002年4月2日与魏西风发生纠纷一案、2007年1月17日与金苹果公司因玉米植种预付款发生纠纷一案,郑兴元对该两案处理不公为由,向有关机关多次上访,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后被武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进行劳动教养,起诉人郑兴元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向武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政行复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上述劳动教养决定予以了维持。现请求撤销武威市人民政府武政行复字(200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武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武市劳教字(2009)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郑兴元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兴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