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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刘小平、罗忻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刘小平,罗忻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183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邓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涛,龚立燕,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邱宇。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罗忻昱,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蓝色港湾科技有限公司、刘小平、罗忻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告知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25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