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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仁、刘树国、李相军、杨正利、李兆仁、归佩兰、杨正华、杨正平、杨正生、刘树春、李中然、赵林诉被告河北省承德市交通运输局违法占地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桥行初字第89号原告李东仁。原告刘树国。原告李相军。委托代理人杨翠芬。原告杨正利。原告李兆仁。原告归佩兰。原告杨正华。原告杨正平。原告杨正生。原告刘树春。原告李中然。委托代理人武素珍。原告赵林。被告河北省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阎营子**号。法定代表人张富民,职务局长。原告李东仁、刘树国、李相军、杨正利、李兆仁、归佩兰、杨正华、杨正平、杨正生、刘树春、李中然、赵林诉被告河北省承德市交通运输局违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由于长深公路平泉至承德段的主管单位是被告承德市交通运输局,被告无视国法,在2008年5月份开工建设,土地没有审批。属于严重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二、在2008年5月16日道虎沟乡河北村村民马玉兰(第一原告李东仁老母)在没有得到土地补偿的前提下,到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施工现场询问土地征用情况要征地款,并叫停施工,气急败坏的第七合同段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竟出手殴打71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下属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和老年人权益,这就是被告未批先建所造成的后果,被告应该负其赔偿责任。三、上一条的纠纷己解决,同时签订了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充分显示了2415元医疗费,3000元伤害赔偿。可是被告(属下人员)竟然捏造事实,诬告本案第一原告敲诈勒索,给原告造成牢狱之灾,这是一个莫大的冤屈,致使原告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挫伤,这是被告必须负有侵权伤害赔偿责任。四、被告没有执行河北省2008年征地拆迁区片价的规定,压低土地补偿款,每亩耕地10256元的补偿款能支撑几年,以后无法生活,给农户造成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补齐征地补偿款。原告自从被告2008年开工建设以来,从未间断过奔波于省市县交通部门、国土部门,申请关于高速公路的土地批复、征地补偿等信息公开事宜,被告就是置之不理,直到2014年9月30日原告在国土部门才得到一份河北省对长深高速公路的土地批复文件,其他诉求一无所得,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确认长深公路平泉至承德段被告未批先用,非法占地;二、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侵害赔偿责任;三、被告补齐原告的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诉求应依法通过其他相应的渠道予以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仁、刘树国、李相军、杨正利、李兆仁、归佩兰、杨正华、杨正平、杨正生、刘树春、李中然、赵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东仁、刘树国、李相军、杨正利、李兆仁、归佩兰、杨正华、杨正平、杨正生、刘树春、李中然、赵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秀梅审判员  王 树审判员  刘电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