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6104。委托代理人曾福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杰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95。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福强,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原、被告因异地恋,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该主张予以认可。双方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分居至今,在庭审中一致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没有。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原、被告确认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座落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湖心路1111号2栋1103房,房产证号码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原、被告同意该房作价人民币550,000元进行分割,房产归原告所有;汽车是发动机号码为EJ50359,识别代码(车架号码)为LVSFCEME8EF977971的福克斯牌小汽车,原、被告同意该车作价人民币50,000元进行分割,汽车归被告所有。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没有。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被告主张尚欠房贷190,000元、车贷50,000元、邮政银行欠款15,000元、信用卡欠款70,000元、欠饲料款150,000元,各项欠款合计475,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在本院再次限期举证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原告认可尚欠房贷约19万元,也表示听被告说过尚欠邮政银行款项,但上述具体欠款数额不清楚,对被告主张的其他欠款不清楚不予认可。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数额的情况: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同意目前儿子叶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儿子初中毕业后可由被告抚养,被告则主张儿子读小学后由被告抚养。现原、被告均有工作,原告主张每月收入约3000元,被告主张每月收入为10,000元左右。九、原告诉讼请求:(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从2015年6月至儿子十八周岁之日止);(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清单);(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十、被告答辩意见: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儿子,不需要原告给付抚养费,至于共同财产中房屋和车辆均未还清贷款,产权不明确,且还有其他共同债务需要偿还。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0登记结婚至今将近六年,共同生活共同养育婚生儿子,应当说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婚后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承认因异地恋,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长期外出工作,沟通不足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日淡,双方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分居至今,并在庭审中一致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效,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对儿子抚养权问题虽各有主张,结合小孩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的状况,被告也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目前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更为适宜。至于财产分割问题,房产和车辆产权明晰,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被告已对上述财产价值协商一致,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主张上述财产尚未还清贷款,并还存在其他共同债务,原告虽不知具体欠款数额但认可存在部分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持有相关证据的被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双方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二、婚生子叶某乙由原告陈某扶养,被告叶某甲每月向原告陈某支付叶某乙的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叶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三、座落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湖心路1111号2栋1103房(房产证号码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叶某甲补偿人民币275,000元;四、福克斯牌小汽车(发动机号码为EJ50359,识别代码/车架号码为LVSFCEME8EE977971)归被告叶某甲所有,被告叶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补偿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00元,被告叶某甲负担1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