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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正发、陈萍与黄喜成、缪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发,陈萍,黄喜成,缪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98-1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发。申请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黄喜成。被执行人缪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018号、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喜成、缪杏荣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喜成、缪杏荣(其子黄广富)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房屋拆迁款收入,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喜成、缪杏荣(其子黄广富)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房屋拆迁款收入3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新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