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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华财诉程灵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财,程灵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629号原告郑华财,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程灵芝,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财诉被告程灵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华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华财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