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华财诉程灵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财,程灵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629号原告郑华财,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程灵芝,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财诉被告程灵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华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华财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