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柏一刚与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一刚,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22-3号申请执行人柏一刚。委托代理人杨忠保,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裁字(2012)第0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漳县胡家沟煤矿有限公司在南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押金(保证金)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