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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立媛与被执行人于丽华、蓝长春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媛,于丽华,蓝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媛,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于丽华,地址白城市市。被执行人蓝长春,地址现因交通肇事者羁押于广州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郑文茹,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立媛与被执行人于丽华、蓝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9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丽华、蓝长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丽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于丽华在白城市市医院每月1500元至本院,扣满235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