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246号原告张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法定代表人赵生,社长。本院在审理张强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强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