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江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江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青岛市李沧区东北庄***号。法定代表人张淑君,经理。被执行人:江国忠。申请执行人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江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