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文锐与吴丽红、魏志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锐,吴丽红,魏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锐,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吴丽红,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魏志平,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