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士兵、王圣尊等与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兵,王圣尊,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士兵,农民。原告:王圣尊,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欣荣,饶阳县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兵、王圣尊诉被告饶阳县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兵、王圣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兵、王圣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李士兵、王圣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岩审 判 员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杨二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馈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