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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安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55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于某某,女。被告:安某某,女。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闯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某某已解除婚约,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装烟钱5000元,白布100尺。被告于某某未予答辩。被告安某某辩称:原告所称钱款数额及物品属实,订婚仪式后已将上述钱款交给于某某,原告与于某某在沈阳生活期间,上述钱款均已花销,不同意返还,同意返还白布100尺。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3月15日在原告家举行订婚仪式,仪式当天原告给付被告于某某彩礼款10000元、装烟钱5000元、白布100尺,上述钱款及物品均交给被告安某某。被告安某某给原告马某某购买价值2000元的金斧子吊坠一枚。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在沈阳生活两个月时间,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现原告要求与被告于某某解除婚约,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钱款及物品。此事经双方媒人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双方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属法律禁止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物品,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安某某主张彩礼款已全部花销的事实,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的花销,本院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予以考虑。被告安某某在庭审中承认钱款及物品均由其接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给被告于某某,故二被告对返还彩礼款及物品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马某某彩礼款7000元、白布100尺。二、被告安某某对上述款物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