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盖茂水与刘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盖茂水,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刘博,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盖茂水与被执行人刘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博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