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租借的沪E×××××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233省道163KM+900M处(江都区樊川镇三周加油站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与由东向西骑电动三轮车过公路的朱某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朱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精神系统症状体征属重伤二级;颅骨骨折、腰5左侧横突骨折均属轻伤二级。经扬州市江都区公安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2012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曹某、陆某的证词;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检查表;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某当庭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旭东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人民陪审员 武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03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认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徐旭东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