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兰履泰与王文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进,兰履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进。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履泰。法定代理人兰千红。委托代理人阮景文,岳阳市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楼区青年路与琵琶王立交桥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负责人彭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进因与被上诉人兰履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楼民三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进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兰履泰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兰履泰在平安财产岳阳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到位后返还王文进前期支付的赔偿费用4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兰履泰自愿负担;三、王文进为兰履泰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王文进凭相关的票据向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四、如兰履泰另行主张美容费8万元,王文进保留抗辩的权利。五、王文进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航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