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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仕明与李家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田仕明,男,生于1969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家荣,男,生于1963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田仕明与被执行人李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达达民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家荣、王明兰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遒某某社区*组“某某公寓”*幢负*层*号至*号,面积共344.358平方米的商铺及*幢*层*号至*号,面积共151.95平方米的商铺予以查封;同时查封了申请人田仕明提供的位于达川区某某花苑*号商铺(产权证号:达房权南外字第******号,面积66.24平方米);2014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4)达达执字第518-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家荣以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威钢钒资料综合利用项目3*120吨转炉炼钢工程上的应收工程款186110元予以提取。现申请执行人田仕明已和被执行人李家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2014)达达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家荣、王明兰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某某村*组“某某公寓”*幢负*层*号至*号,面积共344.358平方米的商铺及*幢*层*号至*号,面积共151.95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田仕明提供的位于达川区某某花苑*号商铺(产权证号:达房权南外字第******号,面积66.24平方米)的查封;三、取消对被执行人李家荣以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威钢钒资料综合利用项目3*120吨转炉炼钢工程上的应收工程款186110元予以提取;四、终结本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栾心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