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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杰”、绰号“杰娃”、“杰杰”),农民。因吸毒,2014年8月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8月12日经该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采用放狠话、带人闹事等方式相威胁,多次到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风东路怀化学院西区马路旁“小五”烧烤夜宵摊上强拿硬要现金人民币600元和2条蓝嘴硬装芙蓉王香烟,具体如下:1、2014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怀化学院西区外马路旁“小五”烧烤夜宵摊上,采用放狠话、带人闹事等方式相威胁,强行借走张某丙现金人民币500元,一直未归还;2、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怀化学院西区外马路旁“小五”夜宵烧烤摊上,以借钱坐车为由再次强行借走张某丙现金人民币100元,一直未归还;3、2014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怀化学院西区马路旁“小五”烧烤夜宵上,采用放狠话、带人闹事等方式相威胁欲强行向张某丙借现金人民币200元,因遭到张某丙拒绝而未能得逞。该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经过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一致,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身份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吸毒,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传唤接受调查的经过。3、情况说明3份,证明:①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2014年8月12日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当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予以刑事拘留;②2014年8月,公安民警与证人曾某通过电话联系,曾某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及作证;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也曾赶走一个来自湖南省芦溪县名叫吴军水的烧烤摊老板,现因此人已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公安民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③公安民警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上证人曾某、李某乙及李某丙的妻子,故无法形成相关材料。4、怀鹤公(城东)决字(2014)17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因吸毒,2014年8月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甲2年来多次到其儿子张某丙经营的小五烧烤店采用放狠话、威胁闹事的方式要烟或者要钱,证人张某甲曾看到被害人张某丙给了被告人李某甲2000元。有时候会到楼下好伴便利店拿东西,并且要证人张某甲去结账。被告人李某甲到小五烧烤店里吃东西有时候不给钱有时候少给钱,有一次还打了被害人张某丙一耳光。在这2、3年中,旁边还有几家卖烧烤的摊主被被告人李某甲用同样的手段赶走了。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一个叫“杰娃”的男子经常到其儿子经营的小五烧烤摊上闹事,自称是怀化的老大,一开始问张某丙要烟,要钱的情况吴某知道的第一次是20元,第二次是50元,第三次是100元,第四次是200元,第五次是500元,第六次是2000元。其在店子上时,看见“杰娃”共有4、5次吃东西不给钱。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从2010年开始在怀化学院西校区侧门口人行道上做烧烤生意,因李某甲经常到其摊位上向其借钱不还,吃霸王餐、闹事,所以这家烧烤摊后来经营不下去了,将摊位转给其哥哥李开艳,但也因为被告人李某甲到摊子上吃东西不给钱,其哥哥也开不下去了。除此以外,李某甲在旁边的小五烧烤店也吃东西不给钱,也借钱不还。还在一个芦溪人的烧烤店也吃烧烤不给钱和借钱不还,把那个人逼走了。李某甲每次来闹事都是带着人来的,少的2、3个,多的3、4个。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小儿子李某丙在怀化学院西区摆摊子做烧烤生意,直到2013年8月份做不下去了,后来其大儿子李开艳接手,但做了一周后也做不下去了,原因都是被告人李某甲经常带人来摊子上以哪个不给他面子就砸哪个的摊子,让他生意做不下去为威胁,吃霸王餐,借钱不还钱。除了在其儿子摊位上闹事以外,李某甲还在怀化学院西区侧门外人行道上小五烧烤店那里吃过东西还闹过。9、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经常到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小五烧烤店闹事,其亲眼看到的有被告人李某甲放洋话2次,借钱不还1次,要烟抽2次,故意找麻烦1次,打张某丙1次。1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近年来经常欺负在怀化学院门口做生意和摆摊位的人,并赶走了多名摆摊位的经营者。李某甲找做生意的人的麻烦的方式一般都是借钱且不还钱。1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先后三次向其强行借钱。第一次是2014年过年后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到其的烧烤摊上说他身上没有钱了,其必须借他500元,不借也得借,于是其只好借给李某甲500元;第一次借钱后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又以坐车没有钱为由,要其给他100元坐车,其怕李某甲到摊子上闹事,于是又给了李某甲100元;第三次是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到其摊子上问其借200元钱,其没有答应,于是李某甲就走了,并威胁说要让其的摊子开不下去,后来其担心李某甲来闹事,就给了李某甲2000元的红包。此外,李某甲还多次到其摊子上几次吃东西不给钱,问其要烟抽,大约要了2条芙蓉王硬装蓝嘴。1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一共采用放狠话,威胁不借钱就让摊子开不下去的方式向张某丙强行借了3次钱,借到了2次,都没有还钱。第一次是2014年过年后,是和李术强一起去的,金额是500元;第二次是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其想从石门进城去,强行问张某丙借了100元;第三次是6月份的一天,其与“阿猫”一起去的,强行借200元,但没借到。后来张某丙找到其同学曾飞阳,给其一个2000元的红包,要其别让人来闹事。2014年5、6月份,其与一些朋友在张的夜宵摊上吃了几次东西,就要张拿烟来抽,几次加起来一共2条硬盒蓝嘴芙蓉王烟。在此期间其一共到张某丙摊子上吃了10多次夜宵,有时不给钱,有时少给钱。2014年7月份,其看到张某丙的摊子上坐着几个人,以为是来打其的,就打了张某丙2巴掌。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情况,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属实。14、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属实。15、辨认笔录6份,证明:①被害人张某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敲诈其的人,也有人叫他“李杰”;②证人李某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在其摊位上吃东西不给钱和借钱不还的“李杰”;③证人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吃东西不给钱和借钱不还的“李杰”;④证人李某丁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找张某丙麻烦,借钱不还,要烟抽的“李杰”;⑤证人梁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带人去闹事,找他麻烦的人;⑥证人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在其店子上闹事的“杰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侃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