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令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令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礼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令忠。委托代理人:李宗堂,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令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许令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宗堂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安徽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赵应军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宝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