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行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州市水利局与鑫源宾馆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水利局,鑫源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鑫源宾馆。地址邓州市东一环南段西侧。经营人鲁红,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本院在执行邓州市水利局申请执行鑫源宾馆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水限缴字(2014)第30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