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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伍爱春与余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爱春,余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伍爱春,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欧辉,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余大清,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爱春与被执行人余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大清应向申请执行人伍爱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现已执行到位36073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余大清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大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伍爱春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余大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