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啟英与南漳县隆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啟英,南漳县隆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36-3号申请执行人程啟英。被执行人南漳县隆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执行董事。程啟英与南漳县隆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5)第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漳县隆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啟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漳县隆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县隆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厂垮人散,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