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恢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陕西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三原康尔健乳业有限公司、屈建生、张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群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三原康尔健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建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屈建生,男。被执行人张玲,女。陕西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三原康尔健乳业有限公司、屈建生、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14)西新证字第58号执行证书,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355000元。我院于2015年9月28日恢复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14)西新证字第5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