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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从志与卢定奇、闻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从志,卢定奇,闻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陈从志。被执行人卢定奇。被执行人闻芬。本院在执行陈从志申请执行卢定奇、闻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从志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