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良,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后书,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董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正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