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振梅与秦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蒋振梅。被执行人秦宝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蒋振梅与秦宝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宝义银行存款103890.5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书记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