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莘村花卉城发展有限公司与曹柏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莘村花卉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梁志昭。委托代理人胡裕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梓欣,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柏华,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赵辉煌,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莘村花卉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卉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柏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佛山市顺德莘村花卉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曹柏华支付医疗费40165.81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莘村花卉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顺德莘村花卉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花卉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曹柏华在2014年8月13日至同年9月3日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7192.42元的事实,缺乏证据原件的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曹柏华一直主张在2014年8月13日至同年9月3日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7192.42元,且向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提交了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但在庭审阶段,曹柏华一直不能向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提交该证据原件予以质证,也不能提供对应金额的支付历史明细作为佐证。花卉城公司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曹柏华不能提交能够证明其已缴医疗费77192.42元的证明文件属于举证不能,应由曹柏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需要提示的是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协助调查曹柏华医疗待遇的复函》的内容也仅是依据曹柏华当时提交的复印件予以作出的,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复函并不是对曹柏华医疗费事实存在及其已实际缴费的证明。二、原审法院认定花卉城公司主张曹柏华隐瞒身体条件,以欺诈手段获得现工作岗位无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曹柏华的应聘职位为马匹饲养员,根据曹柏华提交的医院诊断“腰椎管狭窄症、腰3/4、腰4/5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退行性失稳(L2/3)”属于旧患且属于腰部问题,其身体状况根本不合适担任马匹饲养员的岗位,但在入职面试及在工作过程中,曹柏华均没有向花卉城公司提及该病情,该知情而不告知的行为明显属于隐瞒自己身体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曹柏华以欺诈和隐瞒自身身体状况的手段入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花卉城公司不应向曹柏华支付任何医疗费的赔偿。三、原审法院认定曹柏华因病住院,不属于旷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曹柏华自2014年8月12日开始无故缺勤,没有向花卉城公司申请或办理过任何请假手续,违反花卉城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退一万步,即使《员工手册》由于制作程序问题,导致被认定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但员工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对应的义务,员工享受病假的前提是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即使由于病情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也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花卉城公司,否则,将会直接扰乱花卉城公司的经营运作。现曹柏华一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按旷工处理,因此花卉城公司不应向曹柏华支付任何医疗费的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根据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参保人成功缴费的,自申请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连续参保缴费满90天内为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从第91天零时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即员工自入职之日起120日内患病住院治疗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依据上述规定,曹柏华于2014年8月22日前的医疗费均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以,退一万步,即使按规定判定花卉城公司需要向曹柏华支付医疗费的,但花卉城公司也仅需支付2014年8月23日起至同年9月3日期间曹柏华所产生的按医疗保险可报销的医疗费,而非原审法院判决的40165.81元。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花卉城公司不需向曹柏华支付医疗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曹柏华承担。针对上诉人花卉城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曹柏华答辩称:第一,原审判决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第二,花卉城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几点理由都不能成立。第三,花卉城公司没有为曹柏华参加社会保险,剥夺了曹柏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曹柏华应当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花卉城公司没有为曹柏华参加社会保险,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当由花卉城公司承担。上诉人花卉城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曹柏华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了一份补强证据,曹柏华2014年9月3日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医院核算(记账联)],曹柏华持有的交缴款人(收据联)在仲裁时已出示了原件,一审阶段由于曹柏华保管不善,坐公交的时候遗失了,遗失了之后因花卉城公司在一审阶段怀疑曹柏华没有实际缴纳该款项,故曹柏华在二审期间向医院查实,提交这个记账联,拟证明曹柏华已经实际支付了这笔医疗费用,曹柏华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报销部分。对于被上诉人曹柏华提交的证据,上诉人花卉城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本院对被上诉人曹柏华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因花卉城公司对曹柏华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综合双方二审诉讼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花卉城公司是否需向曹柏华支付医疗费的问题。第一,关于花卉城公司主张曹柏华未举证证明其在2014年8月13日至同年9月3日期间共产生并支付医疗费77192.42元的问题。因在二审诉讼期间曹柏华提交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医院核算(记账联)],用以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了上述医疗费用,而花卉城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故花卉城公司上诉主张曹柏华未举证证明已产生并支付医疗费77192.42元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第二,关于花卉城公司上诉主张曹柏华隐瞒自身身体状况,以欺诈手段获得工作岗位的问题。由于花卉城公司并未对曹柏华应聘的职位设置身体条件,花卉城公司也未在曹柏华入职时组织体检,且花卉城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曹柏华存在故意隐瞒身体条件的情形,故对花卉城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第三,对于花卉城公司上诉主张曹柏华自2014年8月12日开始旷工,故无需向曹柏华支付医疗费赔偿。在二审诉讼期间花卉城公司确认曹柏华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住院治疗,即曹柏华自2014年8月13日起因病住院治疗,并非无故不上班,且曹柏华主张其曾打电话告知花卉城公司其因病住院。花卉城公司是用人单位,其对曹柏华有管理的权力,掌握着企业经营和员工管理的信息及数据,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通常来说,花卉城公司应当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如果花卉城公司认为曹柏华自2014年8月13日开始旷工,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花卉城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通知打电话通知曹柏华回公司上班或发出警告等相应措施,但花卉城公司在本案中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曹柏华旷工后已采取相应措施,故花卉城公司主张曹柏华旷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对于二审期间花卉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调查曹柏华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医疗费,由于花卉城公司作为曹柏华的用人单位,其可自行查询曹柏华上述期间的医疗费,故该项调查取证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故对其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第五,花卉城公司上诉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曹柏华在入职满120天后才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本案中,由于花卉城公司在曹柏华入职后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曹柏华在患病住院治疗时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应有的帮助,花卉城公司应按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的数额向曹柏华支付医疗费。且花卉城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算的曹柏华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9月3日住院医疗费用核报金额40165.81元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判决花卉城公司向曹柏华支付报销医疗费用40165.81元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花卉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莘村花卉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行政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