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延祥与姚金芝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金芝,王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金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祥。上诉人姚金芝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辖初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建委一组,按履行地原则,该案应由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王延祥系接受货币一方,根据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因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