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与柳倩、陈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柳倩,陈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负责人刘广孝,行长。被执行人:柳倩。被执行人:陈龙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汶支行与被执行人柳倩、陈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2406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倩、陈龙珍有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GMS201001899号的房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需要处置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恒 兴审判员 季���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恩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