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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俞阿娟、杨连标与杨连标、甘兆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阿娟,杨连标,甘兆坦,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俞阿娟。被告杨连标。被告甘兆坦。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李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阿娟与被告杨连标、甘兆坦、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阿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阿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