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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文法与项丽丽、章方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文法,项丽丽,章方良,王永旺,王少春,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74-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法。被执行人项丽丽。被执行人章方良。被执行人王永旺。被执行人王少春。被执行人徐龙。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文法与被执行人项丽丽、章方良、王永旺、王少春、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项丽丽、徐龙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绿茶9幢203室(所有权证号:564161、56412,建筑面积:63.14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2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滨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王少春名下有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镇筑城村(所有权证号:005974)的房产,被执行人章方良名下有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镇沧兴路2弄9号(所有权证号:029069)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诉讼保全。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项丽丽、徐龙共有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王少春名下的房产因不能确定具体地点,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章方良名下的房产因拆除后与案外人多处房产合并重建,现无法区分该房产,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