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航与孙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孙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张航。被告:孙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航与被告孙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航撤回对被告孙友涛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航负担。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青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