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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航与孙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孙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张航。被告:孙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航与被告孙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航撤回对被告孙友涛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航负担。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青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