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安某某、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某某,韩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唐山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庆道。法定代表人郎有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安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法定代表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某某、韩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亚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