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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罗雪燕与沈永兵、贾彦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燕,沈永兵,贾彦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罗雪燕。委托代理人杨江波。委托代理人马书红,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永兵,农民。被告贾彦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负责人赵桂水,该公司经理。原告罗雪燕诉被告沈永兵、贾彦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详,经本院催告补详未果,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永兵、贾彦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雪燕撤回对被告沈永兵、贾彦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罗雪燕负担。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勋 来源: